代理佛山某公司货款纠纷案获胜诉
案情简要:
佛山某公司向深圳某公司销售原材料,深圳公司每次收货均由其公司员工签收,而且签收人员不固定,双方也从未就授权签收一事达成过任何协议,而且在佛山某公司与深圳该公司交易期间,佛山公司给与深圳公司主管回扣被深圳公司发现,而且因之前佛山公司管理不规范,收货签收环节没有任何风险管控,有的签收人员的签名根本就无从辨认,深圳公司于是拒付所有货款,佛山公司找到唐律师代理该案件,法院最终认定深圳公司需支付佛山公司货款14万余元,一审判决后,深圳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,佛山中院驳回深圳公司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






